(1)1988年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①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②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2004年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补充)。
(3)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框架始终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的核心,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