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
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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