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设置要求
防护区
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防护区内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入口处
①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
②灭火剂喷放指示灯。(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③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其他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5次/h。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的防护区,设计浓度和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毒性反应浓度。
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