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整理发布2021年8月27日注会考试真题—《经济法》,考生们要努力学习,一步一个脚印的认真复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注会真题吧!
1.【题干】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名?
【选项】
A.**
B.35
C.**
D.**
【答案】B
【解析】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2.【题干】与他人事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操纵意图的除外)属于()行为。
【选项】
A.**
B.**
C.证券操纵市场
D.**
【答案】C
【解析】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属于操纵市场。
3.2020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借钱100万,钱某同意,并约定先扣除利息5万,同时要求赵某提供抵押和保证。1月1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钱某借款100万给赵某,先扣除万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5%。
赵某提供房屋A作为抵押,双方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孙某与钱某订立担保合同,孙某就赵某不能全部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
后来赵某资金周转困难,1月25日以市价将房屋A卖给李某,同日赵某与李某办理登记过户。
借款到期,赵某无力偿还,钱某找李某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拒绝,钱某又找到赵某,孙某同意替赵某还清债务,但对于本金利息提出异议。
(1)【题干】赵某和钱某的合同什么时间成立?理由。
(2)【题干】李某是否获得房屋A的所有权?理由。
(3)【题干】钱某是否有权找李某实现抵押?理由。
(4)【题干】孙某应该在多少金额内承担责任?理由。
(5)【题干】孙某偿还债务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偿?理由。
4.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周,甲的员工李某因甲拖欠工资数月向人民法院请求甲破产。
11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A会所为破产管理人,B律所为A会所的替代破产管理人。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聘用期1年。
管理人清理账务发现:
1.甲公司2020年5月向乙公司清偿100万,该债务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20年9月1日签订生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发货,11月12日得知法院受理甲破产申请,于是请求承运人和管理人返还生产设备,未能实现。设备于11月13日抵达管理人。
管理人还发现,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王某在2021年xx月xx日以实物50万向公司出资,王某已经实缴35万货物,还有15万未交,管理人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
问:(1)【题干】李某是否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理由。
【答案】李某无权提出破产申请。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题干】A会所担任管理人是否影响其勤勉尽责,理由。
【答案】A会所担任管理人不影响其勤勉尽责。不得担任情形是指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聘用期1年,不在此时期范围内,可以担任管理人。
(3)【题干】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甲对乙的清偿,理由。
【答案】题目信息不全
(4)【题干】管理人是否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理由。
【答案】管理人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丙公司得知法院受理甲破产申请,于是请求承运人和管理人返还生产设备,未能实现,满足特殊取回权要求,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仍可主张取回。
(5)【题干】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是否合理,理由。
【答案】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A向B采购货物,合同约定A支付给B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是承兑人并且盖章。B背书给C,注明不得转让,C转让给D,D向E买东西,将汇票转让给E,E合同违约,后来当地山洪暴发,E捐款赈灾,把汇票背书给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找甲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
红十字会找前手追索。A、B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付、D以E违约为由拒付。
E偿付后找D追索。
问:
(1)【题干】A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案】A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不合理。A将汇票不得转让条件记载于合同中,并未记载于票据上,未产生票据效力。
(2)【题干】B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案】B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合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题干】D以E违约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案】D以E违约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合理。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题干】D是否应当履行票据责任,理由。
【答案】D可以拒绝E的追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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